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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发布时间 : 2020-02-10 卖家资讯列表

对加征关税的相关调整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约750亿美元进口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自20202141301分起,201991日起已加征10%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5%;已加征5%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调整为2.5%

 

此次关税调整,主要考虑2020116日,美方发布公告,自2020214日起,已于201991日起加征15%关税的120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由15%调整为7.5%,下调比例1/2。为缓解经贸摩擦,扩大经贸合作,我方同步调整了有关措施。

 

下一步调整,主要取决于中美经贸形势发展变化。我们希望,与美方一道朝着最终取消全部加征关税的方向努力。

 

对加征关税的具体状况

 

2019823日,我对美实施第三轮关税反制,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5号),对美约750亿美元商品分两批加征10%5%关税,对此前暂停加征关税的美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25%5%关税。其中,对750亿美元清单一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已于201991日起实施;对750亿美元清单二商品的加征关税措施,以及对美汽车及零部件恢复加征关税的措施,原定于20191215日起实施。

20191215日,税委会已公告,对原定于当日加征关税的750亿美元清单二商品,暂不征收10%5%关税,对美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

此次税委会进一步调整关税反制措施,自20202141301分起,对750亿美元清单一已实施加征10%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由10%下调至5%;已实施加征5%关税的商品,加征税率由5%下调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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